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正常公务活动,又包括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
本罪所说的“聚众”是指纠集、组织、策划、指挥多人共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活动;“阻碍”是指阻止、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活动。如果阻碍解救活动不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不能构成本罪,可以以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4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按照刑法第277条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