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的选举制度,又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国家有关选举的法律规定,选举的过程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统计票数、宣布选举结果、补选等。本罪所说的“暴力”是指对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等进行殴打、捆绑等人身打击和强制;“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破坏名誉等方法进行要挟,使其不能正常履行选举的组织、管理职责或者被迫放弃自己的权利;“欺骗”是指捏造事实,颠倒是非,扰乱选举活动的正常进行;“贿赂”是指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等,以达到操纵或者破坏选举的目的;“伪造选举文件”是指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报告等选举文件的方法破坏选举工作;“虚报选票数”是指选举工作人员对统计出来的选票数、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作虚假报告。只要行为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领导人时采用上述手段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2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