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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民登记

摘要

Registration of Voter,指对具有选民资格公民登记造册。是公民参加选举活动的必经法律程序选民登记程序可以对公民的选民资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登记机关对依法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准予登记,并发给选民证作为选民参加选举的法定凭证。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不经过选民登记程序不得参加选举,选民登记是一种法定的确认选举权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30日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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