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istration of Voter,指对具有
选民资格的
公民登记造册。是公民参加
选举活动的必经
法律程序。
选民登记程序可以对公民的选民资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登记机关对依法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准予登记,并发给
选民证,
作为选民参加选举的法定凭证。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不经过选民登记程序不得参加选举,选民登记是一种法定的确认
选举权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
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
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
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
死亡的和依照
法律被剥夺政治
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
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30日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
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
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
人民法院起诉,人
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
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