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境外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即在中国境内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成为其组织成员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即构成犯罪,如果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