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妨害了国家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正常活动,又侵犯了社会治安秩序。客观方面具有下列两种行为之一:(1)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谓包庇,是指为了使黑社会性质组织避免被指控、审判、取缔,而为其掩盖犯罪事实、毁灭罪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群众的检举揭发和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包庇的对象限于黑社会性质组织。(2)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所谓纵容,是指不履行职责,放纵、放任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纵容应以负有特定的职责并且不履行该职责为前提,缺乏这一前提的知情不举不属于纵容。纵容与共犯不同,纵容仅有不履行职责放纵、放任他人违法犯罪的行为,而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纵容的对象限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是其违法犯罪活动而予以包庇或者纵容。
根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