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虽然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但没有拒不服从解散命令,或者没有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结果的,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2.区分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都具有聚众性,都可能发生于公共场所,都会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结果,区别的关键在于,本罪是以举行具有集会、游行、示威性质的活动为前提的。
根据刑法第29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当
立案: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从解散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