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1)行为人直接或者唆使当事人以外的人毁灭、伪造证据;(2)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指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主观方面是故意。要注意刑法第306条第2款的特别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根据刑法第30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