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摘要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书号管理的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书号,致使淫秽书刊得以出版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道德风尚和国家对出版业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关于书号管理的规定,向他人提供书号致使他人得以出版淫秽书刊的行为;犯罪主体特殊主体,通常是新闻出版部门的管理人员或者是单位;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在不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书号。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与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区别在于前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没有出版淫秽书刊的故意和牟利的目的。如果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应当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刑法第363、36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下一篇传播淫秽物品罪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rexinren
rexinren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