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的特点
督促程序与
民事诉讼法中其他程序相比较,主要有以下特点:
1.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特定的
债权债务关系,即
债务人给付
标的限于金钱和
有价证券,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2.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
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争议,它是依债权人申请而开始,请求
人民法院直接发出支付命令,不需经过
法庭审理,而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在整个程序过程中,没有双方当事人
对质,不存在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争议。所以,它不同于一般的审判程序。如果债务人对债务提出异议,人
民法院就不再适用督促程序,债权人应另行
起诉,适用审判程序处理。
3.督促程序是一种简便、快捷的处理
案件的程序。人民
法院适用督促程序时,无须
开庭审理,只需审查债权人请求的内容和所根据的事实、
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申请
条件,即可
决定是否签发
支付令。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只由
审判员一人审理,并实行一审终审制,既减轻了人民法院工作负担,又减轻了当事人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