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失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
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失效不同于仲裁协议的无效,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仲裁协议的失效是
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在特定
条件下失去了其效力,而仲裁协议的无效是该仲裁协议自始就没有
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失效:
1.基于仲裁协议,
仲裁庭作出的
仲裁裁决已被
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被
法院强制执行,即仲裁协议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得到最终解决后,该仲裁协议因此而失效。我国
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
申请仲裁或者向
人民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
民法院不予
受理。
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使该仲裁协议失效。协议放弃已订立的仲裁协议与协议订立仲裁协议一样,都是当事人的
权利,仲裁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协议放弃,则失去效力。当事人协议放弃仲裁协议的具体表现为:
(1)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
明示放弃了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
(2)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如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通过
诉讼方式解决已达成仲裁协议的纠纷,从而使仲裁协议失效。
(3)双方当事人通过
默示行为变更了原有的纠纷解决方式,使仲裁协议失效。如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
应诉答辩的,应
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3.附
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该仲裁协议在签订后的6个月内有效,如果超过了6个月的约定期限,已签订的仲裁协议失效。
4.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
裁定撤销或不予
执行,该仲裁协议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