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的义务
1.给付
保险金。这是保险人应当履行的基本的保险义务。旌
保险事故发生或者
保险合同约定的
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应当给付保险金。
(1)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根据
法律的规定,保险人承担
保险责任或给付义务的条件是:①必须是
保险标的受到
损害(在
财产保险合同中)。②必须是在
承保范围内的
财产,对于未承保的财产及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
责任。就
人身保险而言,必须是保险人承保并在保险
合同中列明的
被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没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③必须是由保险事故引起的。在各类保险合同中,只有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或给付责任。④保险金的给付,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限额内。⑤保险
标的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
期限内发生的。
(2)保险金的给付期限。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
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3)保险人的先予支付义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
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4)保险金给付
请求权的
消灭时效。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
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5)保险人的
违约责任。保险人没有及时依法或者依照保险合同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
继续履行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6)保险人的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依法不承
担保险责任的情形s这些情形主要可归纳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被保险人已知保险标的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
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被保险人不履行防灾减损义务而造成保险标的扩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在
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
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保险标的因其性质或者
瑕疵或者因其自然损耗而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等。
2.保守秘密。
保险法第32条规定:保险人或者
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
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保险人违反这种保密义务,向他人透露或者传送或者散布有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业务或者财产情况以及其他个人隐私的,应当承担
法律责任。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