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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职能

摘要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刑事诉讼中为实现特定目的进行诉讼活动所具有的作用和产生的功能,诉讼主体进行诉讼行为,享有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都是在诉讼职能的基础上进行的。基于刑事诉讼职能范围,学者们曾有如下争论:(1)三职能说,从诉讼结构的应然角度认为刑事诉讼职能有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职能;(2)四职能说,从我国司法运作的实际出发,在三职能外增加“诉讼监督”职能;(3)五职能说,在四职能外,将与诉讼无利害关系的人如证人鉴定人参与刑事诉讼称为“协助司法职能”;(4)七职能说,从刑事诉讼的整体过程出发,将所有刑事诉讼的参与者都归入刑事诉讼职能的范畴,认为刑事诉讼职能包括:侦查职能、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执行职能、协助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现在大多坚持三职能说,认为刑事诉讼职能包括控诉职能、辩护职能与审判职能。所谓控诉职能,是指在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向法院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职能;所谓辩护职能,是指反驳起诉,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职能;所谓审判职能,是指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职能。三种职能的组合方式和互动关系决定了刑事诉讼的结构模式,在弹劾式诉讼模式下,三种职能初具雏形;纠问式诉讼模式中,控诉、审判职能合二为一,辩护职能萎缩殆尽;现代混合式诉讼模式下,三种职能互相独立又相互制衡,缺一不可,确保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控诉是辩护的对象,是审判的前提和根据,审判必须限定在控诉的事实和被告人范围内;辩护必然针对控诉进行,对控诉成立起制衡作用;审判是控诉的法律后果,在审判中必须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辩护,控诉和审判将失之专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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