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物证、书证,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财产及通信自由等权利,因此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1.扣押
物证、
书证通常是在勘验、
搜查时进行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
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
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2.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
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
侦查人员、
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3.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
使用或者损毁。
4.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
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
公安机关或者
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立即通知邮电机关。
5.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6.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