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dard of Obligation,指以设定
义务和身份等级秩序为核心观念的
民法立法和
司法原则。义务本位的
法律的立法皆为禁止性和义务性规定,而且
民事责任和
刑事责任不分,其目的在于对不同身份的人规定不同的
权利义务,以维护身份秩序。义务本位的典型立法例为1794年制定的《普鲁士一般邦法》。这一
法典,是在学者沃尔夫的
自然法论强烈影响下编纂的。它以身份制为社会
作为前提的“义务体系”。与沃尔夫认为法乃以义务为基础的事项相符,《普鲁士一般邦法》不承认私人自治,不是将各种各样的法关系的形成委之于个人的
自由意思,而是针对各种不同身份规定了特别详细的义务目录。例如,该法典用86个条文规定家长与仆役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依各种身份而规定。个人依其所属的身份,而成为相应的权利义务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