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ol of Administration Theory,指西方
国家行政法关于控制政府
权力的理论,是其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之一。在
自由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在英美
法系行政法学中形成一种很时髦的理论——控权论,至今仍有很大影响。其理论观点是:管理管理者应该成为
行政法的首要任务,行政法主要目的是控制政府权力不越出
法律范围,借此保障
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用英国行政
法学家H.W.R.韦德的话说,“行政法的定义,首先可以概括地说,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这是问题的中心”。西方国家盛行的控权论正是资产阶级从消极方面防止政府权力过大的思想在其行政法中的反映。在人民与政府处于对立
状态的资本主义国家,需要控制政府的权力,以防止它
损害人民的利益。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是
执行人民意志、保护人民利益的
国家行政机关。但是,如果从权力的可腐蚀性、蜕变性的一般规律来看,任何形式的政府权力,失去必要的监督控制,就会自我膨胀,不可遏制,以至横冲直撞、
滥用职权、损害人
民权益。因此,慎重地、合理地借鉴西方国家的“控权”理论,防止政府滥用职权,把政府权力的运用纳入
法制轨道;
国家权力机关加强对政府活动的监督和控制,国家
司法机关加强对
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控制和制裁;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地管理、监督和控制政府的
行政行为,对于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宰,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