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可以统称为法律家或法律职业人士,指专门从事司法及其他法律活动、具有特定专业资格的职业法律工作者。一般法律职业特指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家,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律代办等。广义的法律职业还包括法律职业(仲裁人、调解人、公证人、法律技术员等)以及立法者、法学者。
在我国目前的称谓中,还有一批人也被习惯性的称为法律工作者,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简称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工”。它是在八十年代初期,我国刚恢复
律师制度,因律师极为稀少,不能满足需要而采取的起临时补充作用的组织,它主要通过在乡镇或街道建立法律服务所,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从而弥补因律师严重不足在基层法律服务方面形成的空白。这个组织发展得很快,二十多年来,不光是在基层,而且早已遍布城乡各地。其所从事的业务,也不限于基层法律服务,实际上也在从事
诉讼业务及
法律顾问等非讼业务,在事实上与律师形成竞争关系。实践中也有个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工作时冒充执业律师的现象。目前,除了
司法部于2000年颁布的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对其实施调整外,我国法律未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工作者是在我国律师法律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产生,在我国
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随着城市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地位受到质疑,基层法律工作中存在较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立足于国情和不同层次的社会法律需求,探索一套我国基层法律服务发展的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