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un Wu Fu Yi Zhi Zui,中国古代根据
罪犯与
被害人在五等服制中的亲疏远近关系来
量刑的制度。建立在以伦常为核心的
儒家思想基础之上。汉代开始对
亲属之间的
犯罪按亲疏和尊卑幼长之序处罚。晋律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为后世所沿用。服制是古代以丧服表示亲属的范围并指示
亲等的制度。按照丧期和丧服的不同,分为五种,即所谓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服,从而形成了一定的亲属关系。刑律以此
作为亲属相犯时处刑轻重的
标准。如亲属相犯杀伤罪,尊长犯卑幼,关系愈亲则量刑愈轻;反之,卑幼犯尊长,关系愈亲则处罚愈重。奸非罪,相犯者不论尊卑、长幼,关系愈亲处罚愈重。窃盗罪,较凡人减等治罪,关系愈亲处罚愈轻,关系愈疏处罚愈重。唐律规定:对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夫、夫之祖父母、父母等亲属的骂詈、告言、殴打、杀伤、奸淫以及供养有缺、
别籍异财、释服从吉等
行为,分别构成
十恶中的
恶逆、
不孝、
不睦、
不义、
内乱等罪,受到严惩。殴祖父母、父母斩,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之,仅徒1年,
过失杀勿论;奸缌麻以上亲徒3年,奸父祖妾等绞;盗缌麻、小功亲财物减二等,期亲减三等。明清律又将丧服图列入
法典首卷,凡八图:丧服总图、本宗九族五服正服图、妻为夫族服图、妾为家长族服图、出嫁女为本宗降服图、外亲服图、妻妾服图及三父八母图。图后又有”服制”一卷,按五服分门别类,将持服亲属一一列出,反映了服制在
法律中的重要地位。清末改革后的《
大清新刑律》中侵犯尊亲属通常要比正常人加重处罚。在律后所附的《暂行章程》中规定:杀尊亲属和伤害尊亲属致死或笃疾、废疾应处
死刑者,用斩刑;损坏、遗弃、盗取尊亲属尸体,以及发掘尊亲属坟墓等可用死刑;对亲属有犯,不得适用
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