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Criminal Law of the Great Qing Dynasty,清末变法修律中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
法典性质的
刑法典。修律大臣
沈家本在日本
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帮助下,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年开始起草,至宣统二年(1910年)由清廷公布。该刑律分总则、分则两编,另附《暂行章程》5条。其中,总则部分十七章、88条,计有法例,不论罪,未遂罪,
累犯罪,俱发罪,
共犯罪,刑名,宥减,
自首,酌减,加
减刑,
缓刑,
假释,恩赦,
时效,时期计算,文例;分则部分新增
内乱之罪、国交之罪、外患之罪等。五条《暂行章程》的内容实质是对
十恶、
亲属相容隐、
干名犯义以及无夫奸
定罪诸条重新予以了肯定,这与刑律正文部分所体现的近代
刑法精神构成鲜明对比。其对西方资产阶级刑法体例与精神的吸纳表现在:(1)确认罪刑法定主义,废除比附援引;(2)根据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原则,对少年
犯罪实行感化教育等;(3)对于
数罪俱发,采用限制加重主义;(4)规定了缓刑、假释,及提起追
诉权的实效等;(5)区分
主刑和从刑:主刑有
死刑(绞刑)、徒刑、
拘役、
罚金;从刑包括
剥夺公权和
没收。新刑律因清政府的迅速垮台而未及施用,不过却成为后世民国政府
立法的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