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

摘要

New Criminal Law of the Great Qing Dynasty,清末变法修律中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法典性质的刑法典。修律大臣沈家本在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帮助下,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年开始起草,至宣统二年(1910年)由清廷公布。该刑律分总则、分则两编,另附《暂行章程》5条。其中,总则部分十七章、88条,计有法例,不论罪,未遂罪,累犯罪,俱发罪,共犯罪,刑名,宥减,自首,酌减,加减刑缓刑假释,恩赦,时效,时期计算,文例;分则部分新增内乱之罪、国交之罪、外患之罪等。五条《暂行章程》的内容实质是对十恶亲属相容隐、干名犯义以及无夫奸定罪诸条重新予以了肯定,这与刑律正文部分所体现的近代刑法精神构成鲜明对比。其对西方资产阶级刑法体例与精神的吸纳表现在:(1)确认罪刑法定主义,废除比附援引;(2)根据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原则,对少年犯罪实行感化教育等;(3)对于数罪俱发,采用限制加重主义;(4)规定了缓刑、假释,及提起追诉权的实效等;(5)区分主刑和从刑:主刑有死刑(绞刑)、徒刑、拘役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没收。新刑律因清政府的迅速垮台而未及施用,不过却成为后世民国政府立法的摹本。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大清律例下一篇大清现行刑律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2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rexinren
rexinren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