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1997修订)
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非法越境去台人员的处理意见(节录)
(1)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应按
刑法分则第一章反革命罪有关条文
定罪惩处。如策动、勾引、收买
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人民
警察、民兵逃台的,应定为策动
投敌叛变罪;为台湾当局窃取、刺探、提供情报的,供给武器军火的,参加特务组织或者接受敌人派遣任务的,应定为特务或资敌罪;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他人一起逃台的,或在逃台后公开发表反共反人民言论的,应定为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八)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
组织犯罪的
犯罪分子,在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
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
累犯论处。”
最高
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
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6、继续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
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打击。对以农村留守妇女、儿童、老人及社会弱势群体为侵害对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坚决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