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le of Morals,又称“德教”。
儒家所提倡的治国方式。即治国以
道德教化为主。起源于西周初期
周公的“
明德慎罚”思想。
春秋时
孔子感于天下大乱,反对苛政,主张恢复周道。孔子发展了西周的“德治”思想,主张“
为政以德”。就是在对百姓施以恩惠,采取怀柔之策,进行“德化”和“
礼教”。
孟子对这一主张进行进一步阐述,提出了“以德服人”的“仁政”学说。
荀子在主张德刑并举的同时,德较之刑,仍持以德为先的观点。他主张“以德兼人”则王,“以力兼人”则弱。先秦儒家的德治观包括:(1)重教化,反对不教先杀。认为治国为政应以教化为先,不主张一味任刑。宣扬以德导民,以礼齐民。通过教化,可以使父子之间有亲,君臣之间有义,长幼之间有序,朋友之间有信。(2)
宽猛相济、以宽为本。孔子盛赞
子产为政。主张“宽以济猛,猛以济宽”,以宽为本,才能达到“政和”。“德治”的最终目的是要去“刑”、去“残”、去“杀”,并最终达以“
无讼”。(3)反对暴政与严法峻刑,强调统治者要施惠于民,宽以待民。要富民、裕民,使民有恒产而不轻易犯法。汉儒承袭先秦儒家这一思想,提出“
德主刑辅”,并用阴阳之说加以论述。阳主德阴主杀,上天有好生之德,以阳为主,以阴为辅。所以为政应德主而刑辅。德治的最大特点是将德礼教化置于首位,并将
道德规范法律化。德治有其积极的一面,缓和了阶级矛盾,利于扼制统治者的暴政和滥刑,但同时也有其消极一面,淡化
法律意识,并长久影响后世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