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tical Jurisprudence,20世纪70年代末期在美国兴起的一个
法学流派。代表人物有邓肯·肯尼迪、罗布托·昂格尔、罗伯特·戈登等。1977年在威斯康星大学召开第一次会议,正式标志这一流派的形成,80年代最为活跃。其基本理论观点和方法逐渐扩大到
宪法、
财产法、
合同法、
侵权法、
刑法等等具体
法律部门。批判法学思想源自美国的
法律现实主义和欧洲的新马克思主义,其主要倾向是批判和否定主流法律思想和理论,基本观点可以概括为:(1)法律是社会各阶级的角斗场。主流法律思想宣称法律是
中立的规则,是人类
理性。批判法学认为,所谓理性,不过是统治者的包装。事实上,统治阶级通过在
立法和
司法领域的角斗,把有利于自己的观念和关系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把偶然的、社会利益的产物说成是自然的和必然的,把有利于统治者的规则说成是有利于全社会的,目的是让被统治者容易接受。(2)法律和社会之间没有相应的必然联系。主流法律思想认为,社会的进化和法律的进化都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它们都受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支配,从低级阶段走向高级阶段。批判法学则认为,法律是政治,是不同社会力量互相斗争的产物,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完全没有必然性,包括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现状也是由很多偶然的因素所
决定的。(3)
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主流法律思想认为,法律是一个不受政治和其他任何社会因素干扰的独立的领域,有一套客观的和中立的模式,
法律推理就是这种模式的一种。通过训练有素的法律职业者严格依照逻辑规则的法律推理,同样的事实,无论在任何地方,都会得出同样的结果,这也是
法治的要义所在。批判法学则认为,法律推理的前提都是不确定的,它是由特定
案件中特定的
法官来决定的。法官认定什么,否定什么,都以其自己的喜好和选择为转移,而不同的选择必然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批判法学对传统
自由主义主流法学的批判是全面的,但是它没有提出任何建设性的主张,因此导致一些尖锐的批评。90年代以来,批判法学运动内部出现分化,有些人表现出与主流法学妥协的倾向,另一些激进学者则加入了女权主义法学、批判种族主义法学的阵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