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ciple of Administration by Law,指
行政必须服从
法律的原则和规定,一切行政活动不得违反既存的
宪法、法律、法规、
行政决定和
法院裁决等。
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宪法的
法治原则在行政管理中的体现和具体化。依法行政是资产阶级学者提出的一个法治观念,来源于英国
宪政学家
戴雪的思想,即行政必须依据法律。他站在宪政学的角度,主张行政不得超越法律,行政必须有法律依据。依法行政的另一种解释是:凡
行政机关的
行为涉及
公民权利或
义务时,必须严格依法,有明文法律依据;其他的行为,则由行政机关作
自由决定。进入20世纪后,资本主义
国家的
行政权有了扩展的趋势,而政府的行为几乎没有一种不涉及到
公民的权利或义务,依法行政如果仍然要求政府的所有的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就势必有悖于行政权的扩展趋势。这时又产生了对依法行政的第三种解释:即只规定消极的界限,认为政府的活动只要不与明文的法律相抵触,均可自由进行,从而把依法行政的范围限定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具体说来依法行政的内容包含:行政权的作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使人民承担义务,或侵害人民的
权利;没有法律限制根据,不得
免除特定人应负的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在法律听任行政权作出自由裁量的场合,其决定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或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