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tection System of Civil Servants,又称为“
公务员的
社会保险制度”。它可以满足
公务员的安全需求,解除其后顾之忧,增进公务员的安定感,使之在公务员队伍中长期安心工作,从而起到激励公务员的作用。公务员的保障制度依保障的内容分为职业保障、年老保障、伤痛保障和抚恤保障等。(1)职业保障。由于
业务类公务员实行常任制,从事公务是其终身职业,除了
违法失职外,不会被随意辞退,而且随着年资的增加还可得到稳步的晋升。即使后来没有突出功绩的公务员,其职业也是有保障的。当然主要是提高
工资级别,而不能用晋升职位来实现职业保障。(2)年老保障。公务员的年老保障就是
公务员的退休或
离休制度。见“公务员的
退休、离休”。(3)伤痛保障。是指当公务员因受伤或患病而不能工作时,
国家给予其一定物质保障的制度。世界各国的规定和做法不一样:如有的国家给予公务员全部工资和伤痛费用,有的只给一部分;有的保障对象可包括公务员家属,有的只限于公务员
本人。(4)抚恤保障。指当公务员因
执行职务而
死亡时,国家给公务员的遗属物质保障的制度。遗属一般包括
配偶和子女,有时也包括靠其生前收入维持生活的其他
亲属。
抚恤金可分为一次性抚恤金和抚恤年金。在一般情况下,多采用一次性抚恤金。如果配偶没有经济来源或子女未成年,则可采用抚恤年金的办法。抚恤金的数额同公务员服务的年限及工资额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