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Relations of Civil Servants,指一般
公务员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成为
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
行政职务而与
国家之间构成的
权利义务关系,又称
行政职务关系。这种
法律关系包括以下的内容:(1)
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权限和优益权一概溯及公务员。即
行政机关的职权成了
公务员的职权,行政机关的优益权同时成了公务员的当然权利,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同样拘束于公务员。(2)公务员在分享行政机关的职权、优益权和分担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时,行政机关有权对分享和分担物实行“再分配”。如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职责权限作进一步的划分;公务员不仅不能超越所属单位的权限,而且同样不能超越行政机关内部公务员与公务员之间的权限划分。(3)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在形式上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实质上必须按行政机关的意志进行。公务员在这种形式和
实质条件下所作的
行为,所引起的
法律效果由行政机关承受。(4)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
过错行为承担
连带责任,即先由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承担过错
责任,然后行政机关根据公务员的过错程度,追究
公务员的责任或对他行使求偿权。(5)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公务员以自己的名义和按自己的意志活动。为
保证做到这一点,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规定公务员的纪律,并实施
监督权和奖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