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Status of Civil Servants,指
国家公务员依法享有的
权利义务。
国家公务员的
法律地位在不同的
行政法律关系中是不一样的。在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
公务员代表
国家行政机关,以所在
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
行政权,其
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的
行政机关。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与
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公务员与相对人发生的关系。这时公务员不是作为一方
当事人出现,不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资格。在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则可以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如行政机关对
公务员的晋升、奖惩、考核;公务员要求行政机关提高
工资、改善工作
条件等。处于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公务员既不能当
原告,也不能当
被告,不具有
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只有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才以原告的资格提起
行政诉讼,相应的行政机关才以被告的资格
应诉。在
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可以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关系,成为该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如
国家权力机关可通过
质询、罢免等形式对作为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进行监督;监察机关可直接对所有公务员进行监督;
法院在进行
司法审查过程中,可通过
司法建议等形式间接对公务员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