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terior Administration,“
内部行政”对称。指
行政主体对主体以外的机关、组织、
法人、
自然人,以及对它们的
行为和财物依法所进行的管理。外部
行政的领域相当广泛,涉及经济、科技、文化、公安、民政、
外交等方面。其客体也远比内部行政广泛,可以是其他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驻华的外国机构和组织,中国
公民和
外国人,以及上述相对人的行为和财物。外部行政由外部行政主体实施,内部行政主体无权作外部行政。在中国,有权作外部行政的主体有: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的各职能机构;行政独立机构;得到授权的组织。外部行政的内容、形式、程序规则,也远比内部行政复杂。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是
国家行政的一种基本分类。它们之间的正确划分,无论是在
行政法理论上还是在
行政执法实践中,均有重要意义。因为内部
行政权与外部行政权、内部行政主体和外部行政主体、
内部行政行为与
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程序与
外部行政程序,以及内部
行政责任与外部行政
责任的划分,都是以此为基础的,而且被划分的双方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同的
法律地位和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内部行政是国家的自身管理,外部行政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因此,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社会以及行政的阶级性和社会性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