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ternal Administrative Act,“
内部行政行为”的对称。即指
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
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
行政行为,如
行政许可行为、
行政处罚行为等。
外部行政行为与
内部行政行为是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
标准所作的划分,其意义在于:首先,外部行政行为适用于社会行政等外部
行政法规范,因而能够采用相应的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手段和方式去进行;其次,外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有严格要求,某些具有内部行政行为主体资格的组织,不一定具有外部行政行为主体资格;最后,外部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定
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
行政复议程序和
行政诉讼程序,而内部行政行为则不能适用。
行政法学对行政行为研究的重点是外部行政行为,但它又离不开对内部行政行为的研究。在行政
法学意义上,行政主体的内部行为是为外部行为服务的,是为了实现外部行为服务的,是为了实现外部行为的法律效果。 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是:(1)主体不同。外部行政行为的主体可以是所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行为对象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事项性质和法律依据不同。外部行政行为所针对的是社会事项,属于一般社会职能,法律依据为调整社会管理某一方面的法律、法规。(3)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法律效果的性质不同。外部行政行为的内容都是有关社会管理方面的关系,一般其法律效果都是影响行为对象人
作为公民、法人或
社会组织所享有的
法律权利和
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