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titutional Supervision,指
国家和社会采取积极的和消极的各种措施,
保证宪法得到实施的一种
法律制度。广义的宪法监督是对宪法的活动实行全面的监督,从监督的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
国家机关、
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
公民。从宪法监督的对象看,既包括国家机关的
立法、
行政、
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公民的组织如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等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由国家专司宪法监督的机关实行的监督,在监督对象上偏重于对
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以及
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宪法监督的主体是指宪法监督的
责任者和实行者,或称之为宪法的“守卫者"或者“看护人"。宪法监督的主体有:国家机关、政党、团体和组织、公民。 宪法监督的对象可以是指
宪法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也可以指各种有关宪法的
行为。国家与外国签订的条约,有时也可以成为宪法监督的对象。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监督的原则包括:
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原则、协调和
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等。 宪法监督的方式即指具体进行宪法监督活动的步骤和方法,属于宪法监督程序的主要内容。它可分为积极的监督方式和消极的监督方式。前者是指国家机关、政党、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采取各种积极的措施,保证
宪法实施。后者指事先预防宪法遭到干扰和破坏,或者在事后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
违宪的事实以及消除违宪的影响这种防范性的宪法监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