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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监督

摘要

Constitutional Supervision,指国家和社会采取积极的和消极的各种措施,保证宪法得到实施的一种法律制度。广义的宪法监督是对宪法的活动实行全面的监督,从监督的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从宪法监督的对象看,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行政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公民的组织如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等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由国家专司宪法监督的机关实行的监督,在监督对象上偏重于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宪法监督的主体是指宪法监督的责任者和实行者,或称之为宪法的“守卫者"或者“看护人"。宪法监督的主体有:国家机关、政党、团体和组织、公民。 宪法监督的对象可以是指宪法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也可以指各种有关宪法的行为。国家与外国签订的条约,有时也可以成为宪法监督的对象。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监督的原则包括: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原则、协调和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等。 宪法监督的方式即指具体进行宪法监督活动的步骤和方法,属于宪法监督程序的主要内容。它可分为积极的监督方式和消极的监督方式。前者是指国家机关、政党、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采取各种积极的措施,保证宪法实施。后者指事先预防宪法遭到干扰和破坏,或者在事后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违宪的事实以及消除违宪的影响这种防范性的宪法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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