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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开发合同

摘要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技术开发合同,指当事人约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是:①其标的是待研究开发的技术项目,即合同订立时,合同的标的不是现有的技术成果,而是必须经过艰苦探索、试验、研究等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的成果。②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取得新的技术成果。
二、技术开发合同的种类
1.委托开发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完成某种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任务,他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承担研究开发任务的一方称受托人,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一方称委托人。
(1)委托人的义务:①委托人应依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研究开发费用和报酬。②委托人应依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提供技术开发所需要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其他协作事项。③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如因委托人无故拒绝或迟延接受研究开发成果,致使该研究成果被第三人以合法形式取得,或丧失新颖性,或遭受毁损、灭失时,委托人应承担责任
(2)受托人的义务:①受托人应依合同约定,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②受托人应当亲自完成技术开发工作。非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技术开发工作的主要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③受托人应当合理使用开发费用。开发费用有剩余的,应当返还。④受托人依合同约定完成研究开发成果,交付技术开发成果时,应当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该项技术成果。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委托人不得对第三人泄露技术开发成果的技术秘密,也不得向第三人提供该项技术成果。
2.合作开发合同。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了共同完成特定的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负担下列主要义务:①依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②依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开发工作。③与其他各方协作配合。④各方当事人应严格保守技术情报和技术资料的秘密。
三、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的归属
对于技术开发成果的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下列规定确定技术成果的归属: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有权免费使用该项专利。受托人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属于合作各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有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可单独申请或共同申请。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有权免费使用该项专利。合作开发的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其他合作方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归属于受托人,合作开发所完成的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归属于合作各方共有。各方对该技术成果均有使用权。合作开发所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非经各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该技术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将该技术成果的技术秘密或技术资料泄露给第三人。
四、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负担
对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风险负担,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在委托开发合同,除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外,由委托人负担;在合作开发合同,由各方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有可能导致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他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怠于通知和采取措施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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