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ICAC,简称为”廉政公署”。是
香港总督设置的专门掌管预防、调查、惩治贪污的常设
司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成立后继续存在。其首长称廉政专员,对港督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直接
指挥。廉政公署的全体职员可以不经
公务员诠叙委员会而由廉政专员自行任免,他们的薪金高于其他政府部门的同级职员,但在纪律要求上也特别严格。廉政公署的职责是调查香港政府、公共团体及
社会组织的有关贪污
案件,并
立案调查进行
处分。廉政公署拥有广泛的
权力,内设有3个处:一是
执行处,负责
受理控告、接受揭发、立案审查以及提出送交
法院进行处罚的建议。为了有效地执行这些任务,政府赋予执行处官员以
搜查、
逮捕以及
拘留贪污嫌疑犯等权力。二是防止贪污处,负责检查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
行政程序,例行手续中可能导致或便利贪污活动的弊病,提出杜绝贪污的健全制度,改进工作方式的建议。三是社区关系处,负责联络社会人士和社会团体,通过报纸讲座、书籍、电台等宣传工具进行反腐倡廉的宣传,以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使政府的反贪污工作得到社会上的广泛支持,廉政公署除了被赋予广泛权力外,亦有严谨的监督和
制衡机制。其各方面的工作均受公用委员会监督。这些委员会主要是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社会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参与廉政公署对一切重大问题所作的决策,同时也支持帮助廉政公署解决在反贪工作中遇到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