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time Constitution“
平时宪法”的对称。在
战争时期制定并适用的
宪法。它规定战争时期
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的组织及其活动原则,以及
公民的权利和
义务、
国家机构的性质、作用和任务,是战争时期的根本法。战时宪法是适应战时的需要而制定或修改的。战争包括国内战争和国与国之间的战争,一旦爆发后,一是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国与国间的关系均有巨大变化,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得到及时解决;二是战争时间往往持续很长,需要调整各方面的关系,作长期作战的准备。故必须制定战时宪法。战时宪法可以是修改平时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应战时的单行宪法法规,与平时宪法并行实施,如国民党政府于1948年制定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也可以另行制定新的战时宪法,取代或中止平时宪法,如古巴在第一次、第二次独立战争中分别于1869年、1895年制定的两个战时共和国宪法。战时宪法的特点有:它适应战时变化和需要,许多规定都比较原则灵活,国家的各项制度和一切领域一律实行战时体制,
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并统一调动、
指挥、管理全国人力物力财力,加强
国家元首和军事统帅的
权力,一定范围内限制
公民权利,增加
公民义务。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夺取战争胜利,国家一切活动均应服从战争需要。战时宪法一般在战争结束后即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