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Aid Department,成立于1967年,是香港政府为经济能力不高的
诉讼人提供
法律援助的机构。凡是裁判司署及其他各级
法院和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审理的包括民事、刑事上
起诉、上诉的一切
案件,经
当事人申请和
法律援助署的审查批准,均可得到法律援助。申请人必须将案件的情由和
本人的经济情况如实地向法律援助署提出报告,经过审查认定申请人所提出的案件值得采取法律行动,而本人每月可动用的收入不超过1500港元,可动用的资本总数不超过15000港元,法律援助署即可批准,并发给法律援助证书,指定
律师甚至
大律师进行诉讼活动。没有获得法律援助署批准,申请人有权上诉,经高等法院或上诉
法庭、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批准,仍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申请人所提供的情况必须是真实无误的,如果事后查清出于
欺诈,法律援助署有权
撤销法律援助证书,返还
诉讼费用,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
刑事责任。在
民事诉讼方面,如果受助者
胜诉,所获得的赔款,法律援助署可以从中扣除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如果受助者败诉,其可动用的收入不足750港元,可动用的资本不足5000港元,可以免费。但其可动用的收入和资本超过这个数额,可以承担部分诉讼费用。按法律援助署的“法律援助辅助计划”,可动用收入超过1500港元但不超过15000港元、可动用资本超过15000港元但不超过10万港元的当事人,经过申请也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但在民事诉讼中胜诉的受助人,需将其所获得的赔款的10%~12.5%交给法律援助署,
作为“法律援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