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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卫生管理

摘要

Management of Food Hygiene,是指经国家授权的有关部门,依法对一切单位生产、经营国家允许上市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食品容器等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卫生状况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为了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实行《食品卫生法(试行)》(1983年)经验的基础上,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该法对食品卫生管理的重要问题和事项作了规定。按照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该法。该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观性状。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该法第8条规定的各项卫生要求。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该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对执行该法情况进行检查。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该法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其中包括对违反该法的行为追查责任和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违反该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该法其他规定的行为,也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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