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ondary Obligation of Performance,“
主给付义务”的对称。指主给付
义务之外
债权人可以独立诉请履行,以完全满足给付上利益的义务。例如,
代理人进行
代理事务时就代理情况对
被代理人的报告义务和代理利益移转于被代理人的义务,
债权让与人将
债权证明文件
交付受让人并
告知有关重大事项的义务,
动产转让中出卖人交付
发票、保修卡或
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的义务等。从给付义务虽称为“从”给付义务,但并无从属的含义。从给付义务可以单独
追诉,并且是完全满足债
权利益不可缺少的环节。从给付义务与独立的
附随义务也有区别,独立的附随义务是在给付义务以外因
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而从给付义务本身即为给付义务的组成部分。(参见“主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