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ign Corporation,根据
法人的
国籍所作的一种法人分类。是指不具有本国国籍或具有外国国籍的法人。由于法人情况的复杂性,如何确定法人的国籍,这是现代
国际私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学者提出了确定法人国籍的几种理论学说,诸如设
立法人国籍说,根据此种学说,以
法人设立人的国籍为法人的国籍;资本控制说,以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一国成员的手中确定法人的国籍;
准据法说,以法人设立所依据的
法律确定法人的国籍;
住所地说,以
法人住所地在哪个
国家来确定其国籍。不过,总的来说,多数国家采用准据法和
住所地法作为确定法人国籍的根据。依据学说,中国法人之外的法人,应为外国法人;中国投资人在外国设立的法人,应为外国法人。区分
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其意义主要在于对外国法人有专门认许制度,有法律适用的问题,有
权利能力的限制问题。(1)外国法人的认许制度。外国法人虽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由于,此种法人资格的取得往往不是依据本国法律,因此,其在外国取得的法人地位并非在本国当然有效,如要在本国取得法人的地位,必须由本国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予以认许。根据现代法律,外国法人的认许制度主要有:特别认许制。它是由俄罗斯及东欧国家采取的方式,依据此种方式,外国法人的活动须经本国政府特别许可。分别认许制。这是法国采取的一种方式,根据此种方式,根据外国法人的性质,分别采取不同的认许方法,对商事法人采取一般认许制,对非商事法人则采取特别认许制;一般认许制,这是英美采取的一种方式,外国法人根据他国
国内法的一般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和注册手续,即可在他国从事活动。相互认许制,通过国家间的条约相互承认对方的法人在本国活动。(2)对外国法人的法律适用。对本国法人,理当适用本国法律,但对外国法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则不能一概而论。这主要取决于该国法律的规定和该国所参加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等的规定,而这是国际
私法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3)外国法
人权利能力的限制。经认许的外国法人一般享有与本国法人基本相同的
权利能力,但是,某些特殊的权利能力可根据法律或国际公约和条约予以限制。是否享有某些特殊的权利能力,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国际间存在着的诸如
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优惠待遇,
不歧视待遇等多种制度对外国法人的权利范围有不同的说明,从而使外国法人的权利能力可能既不同于本国法人,也不同于他国的外国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