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tgage of Owner,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享有的
抵押权。在法国
民法中,如果一个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先
顺位抵押权人得到
清偿后,抵押权就消灭,后顺位抵押权依次递升,并不存在抵押物所有权人取得抵押权的情形。在德国民法中,出现下列情形时,就产生所有人抵押权:(1)如果抵押权所
担保的附
条件或附
期限的
债权,在
条件成就时或期限到期时没有成立;(2)
证券式抵押权关系中,在
证券交付债权人之前,抵押人仍然
占有抵押证券;(3)债权人抛弃抵押权;(4)非
债务人的抵押人代替
债务人清偿了债务;(5)抵押权与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和所有权同归于一人。这是因为抵押物上如果还有其他抵押权人,那么先顺位抵押权的消灭,必然会导致后顺位抵押权人向抵押物所有权人追夺
权利,既不能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又使后顺位的抵押权人得到了不当利益,甚不公平;而且,德国民法规定,消灭抵押权必须履行涂销登记手续,在办理涂销登记之前,抵押权依法理应归属于所有权人。在日本民法中,只有同一物上的所有权和抵押权归属于同一人时,即出现抵押权和所有权的
混同时,才能产生所有人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