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urities Mortgage,“
登记式抵押权”的对称。指以
证券的形式承担
权利并以该证券的
交付表示权利成立与移转的
抵押权。当
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抵押证券的
占有人通过证券的
提示可以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证券式
抵押权的设立程序如下:(1)
当事人之间有创设抵押权的合意,并在登记机关进行抵押权设定登记,此时的抵押权在性质上属于
土地债务;(2)
不动产登记机关按照
法律规定向抵押人颁发由
国家许可的银行或其他信用机关制作的抵押证券,其中写明
作为不动产抵押证券的名称、所涉及不
动产的登记状况、抵押证券的有效
期限、所
担保债权的数额等内容;(3)抵押人将抵押证券交付给
债权人,从而表明抵押权正式成立。证券式抵押权是动产化的权利,占有该抵押证券就表示抵押权的取得。证券式抵押权的转移也要求当事人有转移该抵押权的合意,并将抵押证券的
直接占有转移给
受让人,因此,证券式抵押权转移的手续比较简便,有很强的流通性,利于资金的高速运转,也能保护投资人的
财产安全。依据抵押证券,可以看出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不正确时,登记的抵押权内容就没有权利正确性
推定的作用;同样,抵押证券记载对不动产登记的异议抗辩时,登记也没有正确性推定的作用。因此,抵押证券没有公示的效力,但有对登记的抵押权产生异议的效力,即证券与登记不一致时不得援引不动产登记,抵押人有权对新
债权人即抵押证券的占有人提出对于原债权人的异议抗辩。同时,如果占有抵押证券的债权人的债权,是基于前后衔接的可以追溯到有不动产登记的债权人经过
公证证明的
债权让与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则抵押证券的占有人就享有与在
不动产登记簿中登记的债权人相同的权利。债务人在
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权人请求交还抵押证券。在抵押证券遗失或因其他原因而
灭失时,抵押权人可以向
法院申请宣告其无效。由于证券式抵押权流通性比较强,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一旦抵押权消灭,即使
善意第三人以抵押证券的方式取得抵押权,该权利也不得再次主张。中国现行法中没有证券式抵押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