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 Retention Transaction,指出卖人为保障
债权实现而与买受人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
义务之前虽由其
占有、
使用标的物,但
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的买卖。
所有权保留买卖是出卖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简便有效的方法,其成立虽一般由
当事人明示约定,但并不以明示为限。所有权
保留买卖具有债权
担保的功能,但其性质仍为
买卖合同,只是
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以全部价金的支付或履行其他义务为停止
条件,当
条件成就时,所有权发生移转。所有权保留买卖双方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主要有:(1)买受人按
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价金,出卖人
交付标的物予买受人;(2)买受人在支付全部价金之前不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故一般而言买受人不得擅自
处分标的物;(3)标的物因已移转占有于买受人,买受人可对标的物行使使用、
收益的权利,但应尽善良
管理人义务;(4)
危险负担的移转因标的物的交付而由出卖人转移于买受人,但也有
危险负担与所有权一致的
立法和理论;(5)税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如无约定一般由出卖人承担;(6)出卖人须负
瑕疵担保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