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ruption Removal Claim,
物权请求权的一种,指
物权人对他人虽未剥夺其
占有但妨害其
权利行使的
行为予以请求排除的权利。它是物权人针对占有妨害而享有的权利。占有受妨害时,物权人、合法占有人虽然没有失去其占有,但是其权利却受到占有妨害的干扰而不能正常行使。故
法律允许权利人自力排除妨害且不受
诉讼时效的限制。排除妨害
请求权性质为物权请求权,只对正在进行的侵害提起。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所针对的妨害,须具备以下要件:(1)妨害必须能够追溯到人的行为,或者人所建造的设施。如果妨害纯粹是由于自然的原因,则不能向人提起排除妨害的请求权,而只能按
不可抗力处理。但如果有人的
过失在先,例如设施的
所有权人、其
他物权人或者占有人对物缺乏维护以致有造成侵害的
危险,结果在自然原因的推动下,或者说借助自然原因而造成侵害时,设施的所有权人、物权人和占有人仍然不得免责。(2)侵害具有非法性。此情形,包括自始非法和嗣后非法,即在侵害开始合法而嗣后转变为非法时,也为非法。在非法侵害的情况下,权利人无忍受
义务,因此得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的发生是妨害人方面的原因,故排除妨害的
责任在妨害人,排除妨害的费用由妨害人承担。如果妨害人是多人的,其应承担
连带责任。因排除妨害给妨害人自己生产经营或者生活造成损失的,其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