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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除妨害请求权

摘要

Disruption Removal Claim,物权请求权的一种,指物权人对他人虽未剥夺其占有但妨害其权利行使的行为予以请求排除的权利。它是物权人针对占有妨害而享有的权利。占有受妨害时,物权人、合法占有人虽然没有失去其占有,但是其权利却受到占有妨害的干扰而不能正常行使。故法律允许权利人自力排除妨害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排除妨害请求权性质为物权请求权,只对正在进行的侵害提起。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所针对的妨害,须具备以下要件:(1)妨害必须能够追溯到人的行为,或者人所建造的设施。如果妨害纯粹是由于自然的原因,则不能向人提起排除妨害的请求权,而只能按不可抗力处理。但如果有人的过失在先,例如设施的所有权人、其他物权人或者占有人对物缺乏维护以致有造成侵害的危险,结果在自然原因的推动下,或者说借助自然原因而造成侵害时,设施的所有权人、物权人和占有人仍然不得免责。(2)侵害具有非法性。此情形,包括自始非法和嗣后非法,即在侵害开始合法而嗣后转变为非法时,也为非法。在非法侵害的情况下,权利人无忍受义务,因此得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的发生是妨害人方面的原因,故排除妨害的责任在妨害人,排除妨害的费用由妨害人承担。如果妨害人是多人的,其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排除妨害给妨害人自己生产经营或者生活造成损失的,其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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