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tgage of Title,又称“准
抵押权”。指以特定的
财产权利为
标的而设定的抵押权。在传统
民法中,不
动产抵押权是抵押权的常规形态,
权利抵押权扩张了传统
抵押权的范围,是抵押权的特殊类型。
作为权利抵押权标的的权利,主要是
地上权、
永佃权、
采矿权、
渔业权等
用益物权。以采矿权、渔业权等
特别法上的
物权为标的的权利抵押权,应当适用采矿法、
渔业法等特别法的规定,其他权利抵押权则应当准用一般抵押权的规定。在中国民法中,国有
土地使用权和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过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
使用权之上,可以设定抵押权。中国的
土地所有权不能进入交易机制,不能成为抵押物。土地
使用权作为土地的替代品已经成为实践中极为重要的抵押物,故权利抵押权在中国民法实践中
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