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范围
1.抵押权所
担保的
债权的范围。
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
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
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
债务人履行
债务。但是,
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
责任。
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折价或者
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价值的,应当按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
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顺序清偿。
2.抵押物的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全部。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抵押物因附合、
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
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
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
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
财产被
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
孳息和
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
义务人的除外。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