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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摘要

 抵押权当事人权利

(一)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处分权。但是,抵押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必然要受到已设定的抵押权的一定影响:
1.虽然抵押人在一般情况下仍然收取抵押物的孳息;但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自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的顺序清偿。
2.抵押人的处分权。由于事实上的处分往往会改变抵押物的物质形态,会涉及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除了对抵押物进行有益的保存、改良行为外,抵押人一般不得对抵押物进行事实上的处分。而法律上的处分由于抵押权具有优先的性质,这种处分一般不会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所以抵押人仍可行使其法律上的处分权。主要有:
(1)仍可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则清偿:第一,抵押权都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第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第三,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仍可转让其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仍可出租其抵押物。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抵押物的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的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1.抵押物的保全。由于抵押权人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因此法律赋予抵押权人保全抵押物的权利。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如果因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原状,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物被依法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2.抵押权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或就抵押权为他人提供担保。但由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3.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如果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又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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