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presentative of Legal Person,又称“
法定代表人”。指依照
法律或
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对外代表法人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的人。
法人代表人的产生同法人的组织体的性质密切相关。法人的代表人具有如下特点:(1)法人代表人必须是有完全
行为能力的
自然人。(2)法人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的成员。(3)法人代表人必须在法人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4)法人代表人必须是依法律或章程规定的
条件和程序所产生并加以登记的人。由于法人的种类不同,法人代表人的产生也不同,但都必须经过主管机关的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法律上的认可,成为法人代表人。法人代表人如发生变更,法人亦须向主管机关办理注销及
变更登记。法人代表人的
权利主要有
代表权,委托权以及
追认权。代表权指法人代表人直接以法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从事对法人有意义的活动;委托权指授权他人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
追认权,则指法人代表人对未经授权而以法人名义进行的活动认可其
法律效力的一种权利。法人代表人的
义务主要有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注意义务指法人代表人要遵
守法律和法规,遵守法人章程,对法人事务尽合理的勤勉和谨慎的注意。忠实义务指法人代表人必须忠实维护法人的利益。法人代表人如果违反所承担的义务,并给法人造成
损害的,必须对法人承担
损害赔偿的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