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Law of Macao,指依照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予以
保留的澳门
民法,是澳门
特别行政区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澳门特别
行政区民法(简称澳门民法)主要由依照
基本法予以保留的澳门原有法律所构成,包括
民法典和一系列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和
习惯法。在实现法律本地化以前,所谓澳门民法,是指以延伸适用至澳门的《葡萄牙民
法典》为基本渊源和制度基础,以澳门
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民事法律、
法令为补充渊源,并包括其他所有的
民事行为规范的总和。葡萄牙从19世纪中叶以后才把葡萄牙的民法和其他法律逐渐延伸至澳门适用。1867年,葡萄牙的第一部民法典在葡萄牙生效实施。10多年后,葡萄牙通过1879年11月18日法令将其延伸至澳门生效。考虑到澳门地区的历史和文化背景,葡萄牙对其中不适合中国民俗习惯的部分作了保留,并于1909年9月2日通过法令,在
家庭与
继承法领域根据中国人的习俗制定了《华人风俗习惯法典》,以补充延伸适用于澳门的民法典。葡萄牙于1966年颁布了新的民法典,该法典通过1967年9月4日第22869号训令正式延伸至澳门适用。在实现法律本地化以后,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澳门民法,即以澳门
立法会通过的《澳门民法典》为基本渊源和制度基础,以澳门本地的其他民事法律、法令为补充渊源,并包括其他所有的民事
行为规范的总和。根据原有法律基本不变的原则和依照基本法关于原有法律予以保留的有关规定,
作为澳门原有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澳门民法被保留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澳门民法典》是澳门民法的基本
法律渊源和制度基础。它保留了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的立法模式,采取了
德国民法典的编制体例,在体系上分为总则、债法、
物权、
亲属法和
继承法5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