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ory of Juristic Act of Real Right,以
物权行为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有关
物权变动规则的原理。由德国
法学家
萨维尼首先提出。他认为:以履行
买卖合同或其他以
所有权转移的
合同为目的的
交付,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事实的履行
行为,而是一个特别的以
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物权契约”:(1)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契约。(2)交付中的
意思表示是独立意思表示,与原因行为无关。(3)交付必须具备外在的形式。据此,一般买卖过程可分解为:一是
债权行为。它使出卖人承担交付出卖
标的物的
义务而买受人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在这一阶段买受人还不能成为所有权人;二是物权行为,即双方
当事人达成合意并为
不动产登记或者
动产交付,完成所有权的移转的行为。后世德国法从萨维尼的理论中提炼出了物权行为理论的重要观点:(1)分离原则。即移转
标的物的交付义务的
法律行为和其完成物权的各种变动的行为是两个
法律行为,各自有其独立的意思表示和要件。(2)抽象原则。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3)
物权变更的形式主义原则,即公示要件主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