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cial Personal Right,指
法律就特定人格利益所规定的
民事权利。如中国《
民法通则》第5章第4节对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
婚姻自由等诸种人格利益,设有特别规定,称为
生命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婚姻
自由权等。学说上将法律就特定人格利益规定的
人格权,称为特别人格权。区分
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的实益在于,凡关于该人格利益在法律上有特别人格权规定的,即应适用该特别人格权的规定;该人格利益在法律上没有特别人格权规定的,则应属于一般人格权而适用关于一般人格权保护的规定。例如商店无端对顾客搜身并予以扣留,属于侵犯顾客受法律保护的尊严及
人身自由等人格利益;而关于尊严和人身自由在《
民法通则》上未规定为特别人格权,因此属于一般人格权的涵盖范围,因此应依关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追究商店的
侵权行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