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cial Prescription of Litigation,简称“特殊
时效”,又称“特别时效”。“一般时效”的对称。针对某些特殊的
民事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时效
期间的制度。通常分为短期
诉讼时效、长期
诉讼时效和
最长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了
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四种情况:(1)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长期诉讼时效如货物买卖
合同争议提
起诉讼或者
仲裁的
期限为 4 年,自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
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
人民法院也只在20年的期限内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