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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诉讼时效

摘要

Special Prescription of Litigation,简称“特殊时效”,又称“特别时效”。“一般时效”的对称。针对某些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时效期间的制度。通常分为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四种情况:(1)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长期诉讼时效如货物买卖合同争议起诉讼或者仲裁期限为 4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人民法院也只在20年的期限内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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