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cial Credit of Bankruptcy,《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专门列举规定的
破产债权,包括:(1)数人就同一给付各负全部履行
责任,其全体或其中数人或其中一人受
破产宣告,
债权人对任一
破产人可以其全部
债权额为
破产债权;(2)
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的全部债权额列入破产债权;(3)数人就同一给付各负全部履行责任,其中一人或数人破产时,其他
共同债务人得以其已履行
债务后的求偿权总额为破产债权;(4)对
法人负无限责任的人受破产宣告时,法人的债权人可以其债权总额为破产债权;(5)
合伙人被宣告破产时,合伙债权人可以其债权总额为破产债权;(6)有
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未能受
清偿的债权,列入破产债权;(7)
票据付款人不知
票据发票人或
背书人受破产宣告而
付款,纵使该付款发生在破产宣告后,付款人对发票人或
背书人的
追索权列入破产债权;(8)破产宣告后,破产
清算人解除破产人尚未履行的
合同而发生的
损害赔偿请求权为破产债权。中国
法律只对上述(3)、(6)、(8)项特殊破产债权有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