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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破产债权

摘要

Special Credit of Bankruptcy,《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专门列举规定的破产债权,包括:(1)数人就同一给付各负全部履行责任,其全体或其中数人或其中一人受破产宣告债权人对任一破产人可以其全部债权额为破产债权;(2)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的全部债权额列入破产债权;(3)数人就同一给付各负全部履行责任,其中一人或数人破产时,其他共同债务人得以其已履行债务后的求偿权总额为破产债权;(4)对法人负无限责任的人受破产宣告时,法人的债权人可以其债权总额为破产债权;(5)合伙人被宣告破产时,合伙债权人可以其债权总额为破产债权;(6)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未能受清偿的债权,列入破产债权;(7)票据付款人不知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受破产宣告而付款,纵使该付款发生在破产宣告后,付款人对发票人或背书人的追索权列入破产债权;(8)破产宣告后,破产清算人解除破产人尚未履行的合同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破产债权。中国法律只对上述(3)、(6)、(8)项特殊破产债权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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