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stem of Excluding Stockholder’s Right to Vote,当某
股东与
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
股份行使
表决权的制度。股东表决权排除的目的在于,确保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的公正,以保护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防止
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滥用。国外有关公司方面的
法律,对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有两种方式:一种为概括式,即规定对股东大会决议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另一种为列举式,即在法律中列举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的情况。如1983年欧共体《关于
公司法的第5号指令草案》第34条规定,任何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不得就有关下述内容的股东大会决议行使自己或
第三人股份所包含的表决权:(1)股东
责任之
免除;(2)公司对股东行使之
权利;(3)股东对公司所负
义务之免除;(4)股东与公司间缔结
合同之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