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g Ye Zhi,借款人以将
动产占有移转于当铺
营业人
作为担保,向当铺营业人借贷一定数额的金钱,如借款人届时
不能清偿债务,担保物就归当铺营业人所有或由当铺营业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基于营业质而产生的
质权称为营业质权,属于特殊的
动产质权。当铺营业人是营业质权人,向当铺营业人借款并移
转质物占有之人是出质人。营业质是一种民间金融形式,是当铺营业活动的表现方式。与一般质权相比,营业质权具有以下特征:(1)营业质权人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只能是经批准从事当铺业务的人。(2)营业质权的
标的物只能是得到
法律允许的动产,不能是
有价证券等
财产性
权利。(3)营业质权适用于借款关系之中,范围比较狭窄。(4)在营业质权关系中,
当事人双方在设立营业质权时可以约定,如果出质人不能按时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营业质权人可以直接取得质物的
所有权,而无论
标的物的价值是否与
债权额相当。(5)营业质权人不能将质物转质。在中国,
典权和营业质权往往合并
使用,俗称
典当,但典权是
不动产用益物权,营业质权是
动产担保物权,因此,它们是不同的权利。